省属各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省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将《陕西省省属高等院校教师发展中心建设评估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26日
陕西省省属高等院校教师发展中心建设评估办法
(试行)
为了规范、有序地开展省属高等院校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省属高等院校教师发展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陕教师〔2013〕29号)的要求,结合省属高等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目的
通过开展高等院校教师发展中心建设评估工作,推动学校建立有利于教师发展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初步形成以专业指导、教师培训、教学改革、研究交流、咨询服务为主要职能的为教师发展服务的专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机制,为提高教师综合素质以及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教育质量,全面推进我省高等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常态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供保障,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的步伐。
二、评估机构
(一)陕西省教育厅是省属高等院校教师发展中心建设评估工作的组织机构,评估实施工作由陕西省高等院校教师发展中心指导委员会负责落实。
(二)陕西省高等院校教师发展中心指导委员会应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省属高等院校教师发展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省属高等院校教师发展中心建设评估标准(试行)》(见附件)开展教师发展中心评估工作。
三、评估原则
(一)普及化原则。着眼于全省高等院校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全覆盖”的基本目标,坚持基本底线要求,坚持硬件软件基本保障,体制机制基本确立的思路,逐步实现教师发展中心建设的内涵发展。
(二)以评促建原则。坚持质量导向,以专业化建设为核心,发挥同行专家的评议交流和咨询指导作用,帮助各高等院校开展教师发展中心建设,达到以评促建目的。
(三)开放发展原则。鼓励高等院校根据自身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大胆创新,特色化发展,建设符合自身办学定位,适应不同学科发展规律有特色的教师发展中心,促进教师个性化成长和发展需要。指标体系根据发展实际逐步完善。
(四)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对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经费投入等采用相对量化的指标要求,对于教师发展活动开展的效果等采用定性的评价方式,使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五)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保证标准、程序公开,保证结果公正公平。
四、评估标准
(一)评估指标的确定。评估标准分设一、二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有组织机构、功能定位、条件保障、队伍建设、履行职能和效果、内部管理、特色影响等7项内容;二级指标包括政策保障、发展目标、人员编制、专职队伍等20项内容。
(二)评估观测点的设置。评估标准共有38个主要观测点,每个主要观测点的分值根据其相对权重进行设置。
(三)评估结果的确定。评估结果设定为基本达标、达标和优秀三个等级,评估成绩在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基本达标,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达标,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五、评估程序
(一)评估工作主要采取院校自评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院校自评。各省属高等院校,对照《陕西省省属高等院校教师发展中心建设评估标准(试行)》,根据本校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自评表》中的相关内容,对其本校教师发展中心建设过程中的特色做法作出特别说明。
(三)专家评审。陕西省高等院校教师发展中心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指标体系实地开展查验评估、综合打分,并提出评估报告。
(四)组织审定。陕西省高等院校教师发展中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结果作出审定结论。
六、附则
(一)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可参与陕西省高等院校教师发展示范中心的评选,评估成绩在95分及以上可直接确定为陕西省高等院校教师发展示范中心。
(二)陕西省高等院校教师发展中心指导委员会将根据省属高等院校教师发展中心总体建设情况,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专题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性的建设意见。
(三)对于评估结果低于70分的,给予一定期限的整改,提升后再由学校提出验收申请。
(四)陕西省教育厅对达到陕西省高等院校教师发展示范中心标准的予以授牌,并给予奖励性资助。
(五)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